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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日期:2009年12月05日  浏览:2129 次


  为保障宜都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普查任务,加强对普查信息档案的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普查资料档案是指宜都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文字、表格、图纸、照片、电子文本、声像、实物标本等各种形式的记录。

  第二条 普查队和个人都有保护普查资料档案的义务。凡保管备案的资料档案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三条 普查资料档案的保管备案工作,由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普查队负责田野采集和初步的整理,普查工作队负责进一步的整理建档保管备案。

  第四条 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第五条 普查数据、资料按要求定期上报。各普查队按月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

  第六条 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按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普查资料个人不得随意公布。

  第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造成普查档案丢失、损坏,或不按时立卷归档备案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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