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物调查、勘探审核
①文物部门及时组织考古人员实地勘探,同时由建设方支付文物调查、勘探费用。
②经勘探未发现文物的,文物部门发给《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如发现有文物的,报宜昌市文化局、省文物局同意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交纳文物考古发掘费,文物部门及时协调上级业务部门组织实施考古发掘。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必须经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文物部门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四)、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许可。并根据文物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五)、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许可
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六)、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七)、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许可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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